我國將從2009年1月1日起調整成品油消費稅政策
按照國務院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要求,12月19日,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通知,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調整成品油消費稅政策。主要內容為:
一是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。汽油、石腦油、溶劑油、潤滑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.2元提高到每升1.0元;柴油、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.1元提高到每升0.8元。
二是調整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費稅政策。對進口石腦油恢復征收消費稅。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。對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費稅。用自產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,按照生產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數量申報納稅。對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、柴油用于連續生產甲醇汽油、生物柴油的,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。
2010年12月31日前,對國產的用作乙烯、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;對進口的用作乙烯、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已繳納的消費稅予以返還。
成品油消費稅政策調整,是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,對促進節能減排和經濟結構調整、規范政府收費行為和公平社會負擔,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。
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
財稅[2008]167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、國家稅務局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:
按照《國務院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》(國發[2008]37號),現將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問題通知如下:
一、將無鉛汽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.2元提高到每升1.0元;將含鉛汽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.28元提高到每升1.4元。
二、將柴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.1元提高到每升0.8元。
三、將石腦油、溶劑油和潤滑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.2元提高到每升1.0元。
四、將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.1元提高到每升0.8元。
五、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。原消費稅的政策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,依照本通知執行。
附件1、成品油消費稅稅目稅率表。
2、成品油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
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
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